,第二章.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建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公共客运,消防。邮政。通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关系公共安全的各类专业规划,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应当从城市风格 风貌,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突出当地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城建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城建和有关主管部门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州 市。所在地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 由负责报批的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 经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依法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规划.按照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桥梁 广场.供水,供气。供电 供热 绿地。停车场,公共客运,应急场所。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 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城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社区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业金融,市政公用。办公场所等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十条。新建 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 经城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建设,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等,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连接时,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并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