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建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节水 排水及污水处理 公共客运,消防 邮政 通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 垃圾处理和关系公共安全的各类专业规划 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 应当从城市风格 风貌.道路,建筑、景观 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突出当地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城建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城建和有关主管部门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州。市.所在地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负责报批的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 经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 应当依法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规划,按照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桥梁 广场,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绿地,停车场。公共客运,应急场所。节水 排水及污水处理 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城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社区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业金融,市政公用 办公场所等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经城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建设,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 管线等。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连接时、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并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