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建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 公共客运。消防,邮政.通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关系公共安全的各类专业规划。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应当从城市风格、风貌.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突出当地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经城建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城建和有关主管部门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州、市,所在地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负责报批的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经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规划。按照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桥梁 广场,供水,供气 供电。供热.绿地,停车场,公共客运。应急场所 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城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社区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业金融.市政公用,办公场所等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十条.新建.扩建 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经城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统一建设,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等 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连接时,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并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