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建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供水。供气 供热、供电、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公共客运 消防.邮政,通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关系公共安全的各类专业规划.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应当从城市风格.风貌,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 突出当地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城建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城建和有关主管部门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州、市 所在地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 由负责报批的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经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规划、按照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供水.供气.供电,供热 绿地,停车场。公共客运,应急场所,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城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社区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业金融,市政公用,办公场所等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经城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建设、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等。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连接时.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并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