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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建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供水。供气.供热 供电,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公共客运.消防,邮政,通信,园林绿化 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关系公共安全的各类专业规划、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应当从城市风格、风貌,道路.建筑,景观 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突出当地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城建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城建和有关主管部门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州 市,所在地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 由负责报批的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 经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规划。按照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绿地 停车场、公共客运。应急场所。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 城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社区的教育卫生 文化体育、商业金融,市政公用,办公场所等服务设施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经城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建设、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 管线等.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连接时,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并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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