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建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供水 供气.供热。供电,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公共客运。消防 邮政,通信、园林绿化 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关系公共安全的各类专业规划.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应当从城市风格,风貌 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突出当地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城建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城建和有关主管部门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州,市 所在地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 由负责报批的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经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依法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规划.按照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绿地。停车场 公共客运 应急场所。节水 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城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社区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业金融.市政公用。办公场所等服务设施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经城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统一建设.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等.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连接时。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并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