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建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供水 供气,供热 供电,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公共客运。消防 邮政,通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关系公共安全的各类专业规划 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应当从城市风格.风貌.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突出当地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经城建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城建和有关主管部门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州、市。所在地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负责报批的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经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规划,按照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绿地.停车场.公共客运.应急场所,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 城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社区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业金融,市政公用,办公场所等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新建.扩建 改建工程 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 经城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建设,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等。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连接时,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并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