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建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 公共客运、消防,邮政 通信。园林绿化 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关系公共安全的各类专业规划,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应当从城市风格,风貌,道路 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突出当地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城建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城建和有关主管部门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州,市 所在地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负责报批的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经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规划,按照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广场 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绿地 停车场 公共客运、应急场所、节水 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城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社区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业金融.市政公用.办公场所等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经城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建设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等.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连接时、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并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