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第三十二条,城市建成区内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具体责任区和责任人由县级城建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确定,第三十三条,鼓励社会减少垃圾产生量 对垃圾进行综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在规定的时间内封闭运输到垃圾处理场、由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城市主要街道、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垃圾,粪便,由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负责收集,清运.处理,其他场所的垃圾。粪便等,由业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清运,也可以委托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清运、处理 实行有偿服务 有毒 有害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得任意堆放。倾倒,处置.第三十四条。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 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三 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六 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七.擅自拆除 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八。擅自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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