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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第三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具体责任区和责任人由县级城建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共同确定 第三十三条,鼓励社会减少垃圾产生量,对垃圾进行综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在规定的时间内封闭运输到垃圾处理场。由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城市主要街道、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垃圾.粪便,由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负责收集 清运,处理 其他场所的垃圾。粪便等。由业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清运、也可以委托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清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堆放.倾倒,处置 第三十四条.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二 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 挂、贴、刻、写 画等、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 粉尘,垃圾等,七 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八,擅自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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