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第三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具体责任区和责任人由县级城建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确定、第三十三条,鼓励社会减少垃圾产生量,对垃圾进行综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在规定的时间内封闭运输到垃圾处理场,由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城市主要街道、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垃圾。粪便,由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负责收集,清运.处理。其他场所的垃圾。粪便等,由业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清运,也可以委托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清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堆放,倾倒,处置、第三十四条 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 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 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 刻。写,画等,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八 擅自占道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