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第三十二条,城市建成区内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具体责任区和责任人由县级城建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确定.第三十三条 鼓励社会减少垃圾产生量,对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在规定的时间内封闭运输到垃圾处理场。由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城市主要街道、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垃圾,粪便.由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负责收集,清运.处理,其他场所的垃圾 粪便等。由业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清运,也可以委托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清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有毒 有害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堆放,倾倒 处置,第三十四条,运载砂石 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 标语牌,宣传栏 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二 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 挂,贴、刻.写.画等、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 张贴广告,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 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 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六 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八 擅自占道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