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第三十二条.城市建成区内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具体责任区和责任人由县级城建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确定,第三十三条,鼓励社会减少垃圾产生量、对垃圾进行综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在规定的时间内封闭运输到垃圾处理场 由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城市主要街道,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垃圾.粪便 由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负责收集,清运 处理,其他场所的垃圾 粪便等、由业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清运,也可以委托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清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有毒,有害的废弃物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堆放。倾倒.处置.第三十四条 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 宣传栏、招牌、指示牌 实物造型等、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 贴、刻 写,画等,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 粉尘.垃圾等。七 擅自拆除 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八 擅自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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