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第三十二条,城市建成区内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具体责任区和责任人由县级城建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确定。第三十三条。鼓励社会减少垃圾产生量,对垃圾进行综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逐步做到分类收集 在规定的时间内封闭运输到垃圾处理场,由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城市主要街道,广场 公共水域和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垃圾.粪便,由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负责收集,清运,处理.其他场所的垃圾,粪便等。由业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清运、也可以委托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清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有毒 有害的废弃物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堆放 倾倒,处置,第三十四条。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 招牌。指示牌 实物造型等,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 贴,刻 写 画等。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 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 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八 擅自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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