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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第三十二条.城市建成区内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具体责任区和责任人由县级城建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确定、第三十三条,鼓励社会减少垃圾产生量、对垃圾进行综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在规定的时间内封闭运输到垃圾处理场、由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城市主要街道,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垃圾,粪便,由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负责收集,清运、处理。其他场所的垃圾、粪便等。由业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清运、也可以委托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清运 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堆放。倾倒。处置,第三十四条,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 贴,刻。写。画等.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 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八,擅自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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