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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运营安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城市建设监察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城市建设管理遵循以人为本 科学规划.节约资源,因地制宜,公众参与 建管并重和持续发展的原则、公众对城市建设管理依法享有知情。参与 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的领导,将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市建设管理经费,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州,市,县,市 区 城市管理.城市规划、市政公用 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建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 财政,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交通,水利,林业,公安,工商,卫生。旅游。邮政。通信。电力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城市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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