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运营安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城市建设监察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城市建设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节约资源 因地制宜.公众参与.建管并重和持续发展的原则,公众对城市建设管理依法享有知情、参与 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的领导、将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保证城市建设管理经费 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城市管理 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建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 交通,水利、林业.公安、工商,卫生,旅游 邮政,通信,电力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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