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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 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 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运营安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城市建设监察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城市建设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节约资源。因地制宜 公众参与,建管并重和持续发展的原则,公众对城市建设管理依法享有知情 参与,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的领导。将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市建设管理经费,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 交通 水利、林业,公安,工商。卫生.旅游,邮政。通信.电力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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