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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 包括城市建设专业规划 市政公用事业 城市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运营安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城市建设监察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城市建设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节约资源、因地制宜 公众参与,建管并重和持续发展的原则,公众对城市建设管理依法享有知情,参与,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的领导、将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市建设管理经费。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 区、城市管理 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安全监管、交通 水利.林业,公安.工商。卫生、旅游、邮政 通信 电力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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