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市园林绿化第二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创建生态园林城市 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的绿化.保护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绿地 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规划 设计方案,应当经当地城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其中,政府投资总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条件限制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城市市区建设项目、经有审查权的城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异地绿化,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要求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标.第二十九条.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并接受年度复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省外企业,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县级城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实施园林绿化的企业和单位选用 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中具有地方特色、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树种.并按规定的乡土树种用苗比例进行城市绿化。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统一挂牌,依法保护、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养绿地。树木、第三十一条、禁止侵占城市公园、风景林地、水体、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禁止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更换的,应当经县级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