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公用、园林绿化 市容环境卫生等工程应当同时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安全设施,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供气,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单位的水质,燃气质量 管网压力等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由城建主管部门核准的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定期检测,确保安全 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市政公用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运营设施管理和维护计划。保证资金投入.及时对运营设施。设备进行安全维护,检修、市政公用运营等城市建设行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由城建主管部门颁发合格证件,持证上岗。第三十九条,市政公用运营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设施的持续.稳定。安全运行。因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生产设施运行的、应当经城建主管部门同意、并于24小时前通知用户,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建主管部门、城市公共客运、公园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变更客运线路,站点 开放时间的 运营单位应当于10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第四十条、从事供气,供水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 第四十一条,在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单位。施工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报县级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作业.运营单位对城市供水.供气.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扩建 改建和改造的。应当将安全防护方案报县级城建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城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政公用事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送上一级城建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应当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报当地城建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