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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的配备应与其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发展及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的具体工作、以及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三。参与国土和区域规划,以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五、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勘测单位验证及城市勘测成果审查、六。监督 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七 制定城市规划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的技术进步和人才开发工作.八,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档案制度、积累城市规划档案资料。九、承办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规划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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