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自治区的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全区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确定全区城市和新设城市的布局,地位。作用及其发展规模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的城市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编制、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时,应当与镇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兵团师局以上机关.大型企业以及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的市.镇.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听取上述机关,单位的意见,上述机关 单位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以及有关城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和现状情况等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 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 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的具体要求,由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一.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乌鲁木齐市的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直辖市的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市的总体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经自治州或者地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辖区内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二。单独编制的城市人防建设规划,乌鲁木齐市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按国家规定上报批准,乌鲁木齐市以外的一类及二类人防重点城市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并按国家规定上报备案 三类人防重点城市的人防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和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单独编制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按国家规定上报备案,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四 单独编制的其他专业规划。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 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五.城市分区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六,城市详细规划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 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对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