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十七条,城市新区的选址、应当依托现有市区.利用城市现有设施。从实际出发、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提高开发综合效益.第十八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城市旧区的改建 应当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紧密结合。改善用地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 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城市旧区。特别是历史文化名城和少数民族聚居城市的旧区改建.应当注意保持传统风貌、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第十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各项建设的选址。应当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和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的发展,二,逐步改善居住环境.居住区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 卫生与安宁.三。工业项目应当符合专业化和协作要求 统筹安排.防止污染、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工业和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布置在市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和水源地 不得安排在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保护区,四、城市旧区现有工矿企业的扩建 改建 应当经过论证 从严控制 五 城市道路选线、道路网的组织 应当同对外交通设施相互衔接、协调,六,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七.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的工厂,仓库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市区 八.建设生产放射危害物质的设施、必须设置防护工程,避开市区.并制定废弃物处理措施,九.城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和城市规划建设密切结合 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十,城市旧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 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