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十七条、城市新区的选址.应当依托现有市区 利用城市现有设施,从实际出发.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提高开发综合效益。第十八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 分期实施,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紧密结合。改善用地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城市旧区 特别是历史文化名城和少数民族聚居城市的旧区改建、应当注意保持传统风貌,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第十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 各项建设的选址.应当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 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和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的发展.二、逐步改善居住环境 居住区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卫生与安宁 三,工业项目应当符合专业化和协作要求、统筹安排,防止污染,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工业和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布置在市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和水源地,不得安排在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保护区,四,城市旧区现有工矿企业的扩建。改建,应当经过论证,从严控制,五、城市道路选线,道路网的组织.应当同对外交通设施相互衔接。协调,六、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七、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的工厂,仓库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市区.八,建设生产放射危害物质的设施、必须设置防护工程,避开市区,并制定废弃物处理措施.九 城市人防工程的规划 建设.必须和城市规划建设密切结合 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十.城市旧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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