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十七条,城市新区的选址 应当依托现有市区、利用城市现有设施。从实际出发。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提高开发综合效益。第十八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城市旧区的改建 应当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紧密结合、改善用地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城市旧区、特别是历史文化名城和少数民族聚居城市的旧区改建 应当注意保持传统风貌,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第十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各项建设的选址。应当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 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和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的发展.二,逐步改善居住环境 居住区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卫生与安宁,三,工业项目应当符合专业化和协作要求、统筹安排,防止污染,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工业和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布置在市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和水源地 不得安排在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保护区,四,城市旧区现有工矿企业的扩建.改建、应当经过论证 从严控制,五。城市道路选线.道路网的组织 应当同对外交通设施相互衔接,协调。六,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七,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的工厂.仓库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市区。八,建设生产放射危害物质的设施,必须设置防护工程 避开市区、并制定废弃物处理措施,九,城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和城市规划建设密切结合.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十.城市旧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