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十七条、城市新区的选址、应当依托现有市区。利用城市现有设施,从实际出发.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提高开发综合效益.第十八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 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紧密结合,改善用地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城市旧区,特别是历史文化名城和少数民族聚居城市的旧区改建 应当注意保持传统风貌,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第十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各项建设的选址 应当保证有可靠的水源 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 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和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 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 农业的发展.二、逐步改善居住环境、居住区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卫生与安宁,三.工业项目应当符合专业化和协作要求.统筹安排.防止污染.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工业和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布置在市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和水源地 不得安排在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保护区 四.城市旧区现有工矿企业的扩建,改建,应当经过论证 从严控制 五。城市道路选线、道路网的组织、应当同对外交通设施相互衔接 协调,六,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 应当避开市区、七,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的工厂。仓库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市区、八。建设生产放射危害物质的设施,必须设置防护工程.避开市区 并制定废弃物处理措施 九,城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和城市规划建设密切结合、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十,城市旧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