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十七条.城市新区的选址 应当依托现有市区、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从实际出发,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 提高开发综合效益,第十八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 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紧密结合,改善用地结构 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城市旧区.特别是历史文化名城和少数民族聚居城市的旧区改建,应当注意保持传统风貌.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第十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各项建设的选址 应当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 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和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在水源不足地区 应当限制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的发展。二.逐步改善居住环境 居住区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卫生与安宁 三、工业项目应当符合专业化和协作要求,统筹安排、防止污染.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工业和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布置在市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和水源地.不得安排在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保护区,四、城市旧区现有工矿企业的扩建。改建。应当经过论证,从严控制、五 城市道路选线.道路网的组织,应当同对外交通设施相互衔接 协调。六、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七,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的工厂.仓库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市区、八,建设生产放射危害物质的设施、必须设置防护工程,避开市区 并制定废弃物处理措施、九、城市人防工程的规划 建设,必须和城市规划建设密切结合,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十。城市旧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扩建 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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