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十七条,城市新区的选址,应当依托现有市区 利用城市现有设施。从实际出发,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提高开发综合效益,第十八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 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紧密结合。改善用地结构 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城市旧区.特别是历史文化名城和少数民族聚居城市的旧区改建。应当注意保持传统风貌。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第十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各项建设的选址、应当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 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和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的发展 二.逐步改善居住环境。居住区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卫生与安宁,三。工业项目应当符合专业化和协作要求 统筹安排 防止污染、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工业和其他建设项目 不得布置在市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和水源地。不得安排在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保护区、四。城市旧区现有工矿企业的扩建,改建。应当经过论证。从严控制.五。城市道路选线。道路网的组织,应当同对外交通设施相互衔接.协调,六,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七,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的工厂,仓库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市区,八,建设生产放射危害物质的设施,必须设置防护工程.避开市区、并制定废弃物处理措施,九。城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和城市规划建设密切结合、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十,城市旧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 扩建 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 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