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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十七条,城市新区的选址。应当依托现有市区,利用城市现有设施。从实际出发,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提高开发综合效益。第十八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 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紧密结合,改善用地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城市旧区 特别是历史文化名城和少数民族聚居城市的旧区改建,应当注意保持传统风貌.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第十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各项建设的选址,应当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和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的发展,二.逐步改善居住环境,居住区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卫生与安宁 三,工业项目应当符合专业化和协作要求,统筹安排 防止污染。产生有毒 有害废弃物的工业和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布置在市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和水源地,不得安排在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保护区。四。城市旧区现有工矿企业的扩建。改建、应当经过论证。从严控制。五,城市道路选线.道路网的组织、应当同对外交通设施相互衔接、协调.六,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七.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 剧毒物的工厂,仓库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市区、八.建设生产放射危害物质的设施 必须设置防护工程 避开市区 并制定废弃物处理措施,九,城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和城市规划建设密切结合、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十、城市旧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 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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