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条,水文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取水口.入河排污口、跨界河流断面的水量、水质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范围内的.还应当报送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第十一条、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文监测应急保障机制.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水环境生态变化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范围内的 还应当报送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对水文信息进行实时遥测,传送和处理、提高水情测报速度和预报精度,第十三条。承担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水文测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县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水文情报预报.不得漏报,迟报 瞒报、错报水文情报预报.不得伪造水文监测数据 承担水文情报预报的水文测站,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报汛及时,准确的水文测站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重要河段。大中型闸坝,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和承担重要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城市防洪工程及易发水旱灾害的旅游景区、其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水文测站或者设置水文监测设施。并在水文机构的指导下 承担相应的水文监测和报汛任务。第十五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重要洪水情报预报。灾害性洪水情报预报和旱情分析预报、由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 其他水文情报预报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文机构向社会发布,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第十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文,气象等部门建立健全洪水、旱情灾害监测系统和预警预报系统。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为水文监测和水文情报预报提供专用频点和信道.电力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电力供应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定,审定通过的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可以作为评价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水资源管理的依据。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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