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 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 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 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取土。挖砂 采石,淘金 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 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 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或者渔具.锚锭。锚链以及在水尺。桩 上拴系牲畜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 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 熏肥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前款所列行为在,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二 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三,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四。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和数据库的,五、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六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