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 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种植高秆作物 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取土,挖砂 采石 淘金 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或者渔具。锚锭,锚链以及在水尺 桩,上拴系牲畜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前款所列行为在.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二.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三,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四、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和数据库的,五、擅自转让 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