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 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或者渔具 锚锭.锚链以及在水尺 桩,上拴系牲畜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前款所列行为在,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另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二,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 三,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四,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和数据库的、五、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