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 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 修建建筑物 停靠船只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取土。挖砂,采石 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 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埋设管线 设置障碍物或者渔具。锚锭,锚链以及在水尺 桩。上拴系牲畜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 熏肥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列行为在。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二、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三,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四.丢失、毁坏 伪造水文监测资料和数据库的。五、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