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 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 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 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 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或者渔具.锚锭 锚链以及在水尺。桩.上拴系牲畜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前款所列行为在,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二 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三,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 四,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和数据库的,五,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