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 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 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 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 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 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或者渔具,锚锭 锚链以及在水尺,桩,上拴系牲畜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 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前款所列行为在.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二,汛期漏报 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三.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 四、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和数据库的,五,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