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或者渔具.锚锭 锚链以及在水尺,桩、上拴系牲畜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 烧荒,烧窑 熏肥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前款所列行为在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二,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三,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 四.丢失 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和数据库的,五。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