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 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取土 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 气象观测场 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或者渔具、锚锭 锚链以及在水尺、桩.上拴系牲畜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网箱养殖 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前款所列行为在,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另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二。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三.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四、丢失、毁坏 伪造水文监测资料和数据库的,五。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