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 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 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种植高秆作物 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 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 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 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 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或者渔具,锚锭,锚链以及在水尺.桩.上拴系牲畜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前款所列行为在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 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二。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三、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四,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和数据库的 五.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