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第十八条,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下列水文监测资料汇总.整编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的相关规定向水文机构汇交,一,江河。渠道和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岸温 泥沙.冰情,水下地形、二、水库蓄水变量,入库和出库流量.三,取.用、引 排水工程的水量 水质。水温,四,地下水水位 水质,水温,水量.五、降水量,蒸发量。墒情 潮位,六,省水文机构规定的其他水文监测资料.第十九条、水文监测资料实行共享制度、水文机构应当妥善存储和保管水文监测资料。建立水文数据库,水利 气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工作交流与合作,完善水文信息查询系统、构建水文信息综合处理共享平台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二十条,水文机构对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 公共安全 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应当无偿提供.未经水文机构同意,有关部门,单位对无偿取得的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不得转让 转借、出版以及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因经营性活动需要提供水文专项咨询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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