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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工作 更好地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 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所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派驻到市.县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派驻地的水文管理工作。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现代化设施建设和水文队伍建设、培养水文科技人才.鼓励和支持水文科技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改善水文测站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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