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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工作、更好地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提供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保障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 含县级市。区,下同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的发展、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所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文机构派驻到市、县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派驻地的水文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现代化设施建设和水文队伍建设。培养水文科技人才、鼓励和支持水文科技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改善水文测站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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