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工作,更好地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所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文机构派驻到市。县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派驻地的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现代化设施建设和水文队伍建设。培养水文科技人才、鼓励和支持水文科技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改善水文测站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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