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水文机构发现水文监测设施遭受人为破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水文监测的正常进行。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水毁、雷击 泥石流,风暴潮等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 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 向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申请立项,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申请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迁移申请书,二,工程建设基本情况说明.三。迁移时遇突发事件需要采取的应急监测措施.四 迁移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证措施.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一.水文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监测设施在监测场地以外的为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二,潮水位站周围二百米 三.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是横向为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的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行洪区 纵向为沿河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其中小型河流五百米、中型河流七百米 大型河流一千米,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明显地面标志。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 种植高秆作物 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 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四 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或者渔具 锚锭。锚链以及在水尺.桩.上拴系牲畜,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六.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 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 改建.扩建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建设,一,水工程、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 跨河,临河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跨河管道。电缆、三.取水,排污等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申请书和施工计划。二 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 三。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及费用估算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不得低于原标准、第二十六条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 过往船只.车辆应当减速通行或者避让 交通,海事,安全生产监督、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水文监测专用车辆,船只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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