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水文机构发现水文监测设施遭受人为破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水文监测的正常进行,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水毁.雷击,泥石流,风暴潮等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向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申请立项。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申请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迁移申请书,二 工程建设基本情况说明.三,迁移时遇突发事件需要采取的应急监测措施、四,迁移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证措施,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一,水文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监测设施在监测场地以外的为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二、潮水位站周围二百米、三。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是横向为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的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行洪区、纵向为沿河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 其中小型河流五百米,中型河流七百米,大型河流一千米,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明显地面标志.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 种植高秆作物 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 取土,挖砂、采石,淘金 爆破和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 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 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或者渔具.锚锭 锚链以及在水尺、桩。上拴系牲畜,五.网箱养殖 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六,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建设,一,水工程。二、桥梁 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跨河管道,电缆、三,取水 排污等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申请书和施工计划.二,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三.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及费用估算,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不得低于原标准.第二十六条,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 车辆应当减速通行或者避让。交通,海事。安全生产监督,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水文监测专用车辆,船只应当设置统一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