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绿色建筑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特点.制定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价等标准和指标体系,第二十七条。本市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居住区,新建城镇等民用建筑。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八条,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应当按照本市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进行编制和审查 第二十九条 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保证绿色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第三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绿色建筑项目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 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符合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 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按国家规定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第三十二条.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绿色建筑专业评价机构对绿色建筑施工过程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绿色建筑评审。第三十三条.绿色建筑项目投入使用一年后 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符合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并按国家规定颁发绿色建筑标识,第三十四条,被国家确定为绿色建筑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