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管理 发展绿色建筑等内容。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节能目标评价责任考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的具体办法,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可以组织制定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地方标准,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 材料和设备.在本市初次销售建筑节能材料,设备或者技术提供方在本市初次提供建筑节能技术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制度。制定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 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供热,电力 燃气等能源供应单位和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用能统计工作、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第十三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二 申请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奖项的建筑 三.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四,申请国家和本市示范工程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