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列入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 材料和设备 或者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建设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标准和供热计量标准组织验收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重新组织验收,逾期不重新组织验收的.处以建设项目节能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设计使用列入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二、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不设置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的。三,新建公共建筑不设计用电.用热用冷,用气。用水等分项计量及其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 四,新建热源的热力出口及热力站不设计供热计量及其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第五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列入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回虚假报告,停止其六个月内在本市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资格认定、第五十七条,建筑运行能耗高于指标或者定额的居住建筑供热单位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