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既有建筑节能第三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既有建筑的能耗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筹组织实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并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机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并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应当考虑建筑物的能耗现状,安全使用年限等因素,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对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改造效益进行科学论证.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并考虑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利用.第三十七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主要包括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通风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用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第三十八条.旧楼区综合改造、房屋修缮。建筑结构改造以及外檐翻修等项目 应当同步进行相应的建筑节能改造、第三十九条,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建筑所有权人。供热单位等共同负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 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共同负担 商场 酒店,写字楼等既有商业性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负担。第四十条.既有公共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达到国家或者本市规定节能量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