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约能源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约能源.以下简称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市容,规划。国土房管 财政。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建筑节能纳入全市节能目标考核 培育建筑节能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节能。节地 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展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等、第六条,本市鼓励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 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采用建筑节能措施。本市建筑工程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第七条 本市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