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紫线管理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紫线、是指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以外的区.县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第二十九条 划定紫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区域。二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文物、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控制区。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第三十条 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要求.对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保护和各等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建筑提出不同的保护方法和措施、第三十一条.中心城区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心城区以外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批准,第三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修改.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确需修改的,中心城区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中心城区以外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区,县人民政府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 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同意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审批,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损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位于中心城区以内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位于中心城区以外的。由所在区 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修改相应规划。撤销相应的紫线、第三十四条,在紫线范围内从事各类建设和活动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第三十五条 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规划进行大面积的拆除,开发,二 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五.占用或者破坏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和古树名木等,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