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蓝线管理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蓝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界线,第二十一条.划定蓝线应当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第二十二条,划定蓝线 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 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总体布局.确定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和蓝线的保护范围.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功能,等级.断面.宽度等控制指标。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用地范围和控制坐标。第二十三条.进行水体整治、修建控制引导水体流向的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符合蓝线要求,第二十四条、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 违反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进行建设 二,擅自填埋.占用蓝线内水域,三 影响水系安全的挖沙 取土,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五,其他对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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