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蓝线管理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蓝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河,湖。库 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界线 第二十一条 划定蓝线应当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 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第二十二条,划定蓝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总体布局。确定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和蓝线的保护范围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 明确蓝线的功能.等级.断面,宽度等控制指标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用地范围和控制坐标。第二十三条.进行水体整治,修建控制引导水体流向的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符合蓝线要求、第二十四条.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进行建设,二、擅自填埋,占用蓝线内水域、三 影响水系安全的挖沙,取土,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五,其他对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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