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蓝线管理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蓝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界线,第二十一条 划定蓝线应当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 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第二十二条 划定蓝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 明确蓝线的总体布局、确定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和蓝线的保护范围,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功能、等级、断面,宽度等控制指标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 明确蓝线用地范围和控制坐标 第二十三条、进行水体整治.修建控制引导水体流向的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符合蓝线要求。第二十四条,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进行建设。二、擅自填埋,占用蓝线内水域.三。影响水系安全的挖沙.取土、四 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五,其他对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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