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蓝线管理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蓝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界线.第二十一条.划定蓝线应当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 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 第二十二条,划定蓝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 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总体布局、确定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和蓝线的保护范围,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功能,等级,断面.宽度等控制指标。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 明确蓝线用地范围和控制坐标.第二十三条,进行水体整治。修建控制引导水体流向的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符合蓝线要求,第二十四条,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进行建设 二,擅自填埋,占用蓝线内水域。三。影响水系安全的挖沙,取土.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五.其他对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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