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蓝线管理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蓝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河 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界线,第二十一条,划定蓝线应当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 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第二十二条 划定蓝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 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 明确蓝线的总体布局,确定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和蓝线的保护范围。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功能。等级.断面 宽度等控制指标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用地范围和控制坐标,第二十三条,进行水体整治,修建控制引导水体流向的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符合蓝线要求 第二十四条,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进行建设,二、擅自填埋、占用蓝线内水域,三,影响水系安全的挖沙,取土,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五、其他对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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