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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蓝线管理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蓝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河 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界线、第二十一条,划定蓝线应当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 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第二十二条,划定蓝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总体布局 确定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和蓝线的保护范围、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功能.等级 断面、宽度等控制指标。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用地范围和控制坐标 第二十三条 进行水体整治.修建控制引导水体流向的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符合蓝线要求、第二十四条,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进行建设。二,擅自填埋,占用蓝线内水域.三,影响水系安全的挖沙.取土,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五 其他对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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