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蓝线管理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蓝线 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河 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界线 第二十一条,划定蓝线应当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 协调性 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第二十二条。划定蓝线 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 明确蓝线的总体布局,确定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和蓝线的保护范围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功能。等级。断面 宽度等控制指标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 明确蓝线用地范围和控制坐标.第二十三条.进行水体整治,修建控制引导水体流向的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符合蓝线要求。第二十四条,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进行建设,二.擅自填埋.占用蓝线内水域,三,影响水系安全的挖沙,取土 四 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他对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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