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绿线管理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绿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划定绿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确定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指标。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按照中心城区。滨海新区 新城.建制镇等层次确定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面积和指标,确定大型公共绿地和风景区的绿地范围.明确附属绿地控制指标。并对难以确定绿线位置的防护绿地明确控制宽度等控制指标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分解落实城市绿化目标,确定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的范围和规模 明确控制要求 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明确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和规模,确定绿化布局或规划方案。提出绿地边界和规模,处理好建设地块与相邻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禁止在绿线范围内进行取土 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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