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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绿线管理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绿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划定绿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确定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指标 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新城.建制镇等层次确定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面积和指标.确定大型公共绿地和风景区的绿地范围、明确附属绿地控制指标。并对难以确定绿线位置的防护绿地明确控制宽度等控制指标,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分解落实城市绿化目标。确定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的范围和规模 明确控制要求。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 应当明确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和规模 确定绿化布局或规划方案、提出绿地边界和规模.处理好建设地块与相邻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之间的关系.第十九条、禁止在绿线范围内进行取土,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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