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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 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其范围应当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确定,第七条 对规划控制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 报批和公布等工作 应当与城乡规划同时进行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八条.划定规划控制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乡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二、科学合理、集约,节约用地、发挥城乡规划对资源的保护控制作用.三。与有关规划相协调,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四,统筹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五 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明确规划控制线控制和保护的原则与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确定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 并标明规划控制线的示意位置.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按照不同项目具体落实用地界线,提出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在核定用地时标明规划控制线的坐标或者位置。第十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重要的规划控制线实施时序,以及规划控制线内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选址,第十一条.规划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 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设,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审查总平面设计方案、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规划控制线要求 第十二条,进行各类建设,应当符合规划控制线要求和有关规划技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规划控制线内的用地 不得改变规划控制线内用地性质 第十三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控制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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