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范围应当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确定、第七条。对规划控制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当与城乡规划同时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八条 划定规划控制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乡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二 科学合理、集约,节约用地,发挥城乡规划对资源的保护控制作用 三,与有关规划相协调、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四.统筹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九条,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 应当明确规划控制线控制和保护的原则与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总体规划要求 确定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并标明规划控制线的示意位置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按照不同项目具体落实用地界线 提出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在核定用地时标明规划控制线的坐标或者位置、第十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重要的规划控制线实施时序 以及规划控制线内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选址、第十一条、规划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设.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审查总平面设计方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规划控制线要求,第十二条。进行各类建设。应当符合规划控制线要求和有关规划技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规划控制线内的用地、不得改变规划控制线内用地性质.第十三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控制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