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控制线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控制线的划定 审批.实施和修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控制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分为红线.道路用地,绿线.绿化用地 蓝线。水源地和水系.黄线.基础设施用地、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黑线,轨道交通用地,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确定的规划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规划控制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建设,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规划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规划控制线管理的义务、有权监督规划控制线管理,并对违反规划控制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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