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控制线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审批。实施和修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控制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分为红线.道路用地、绿线 绿化用地,蓝线、水源地和水系 黄线,基础设施用地。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黑线.轨道交通用地.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确定的规划控制线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规划控制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建设 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规划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规划控制线管理的义务、有权监督规划控制线管理,并对违反规划控制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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