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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控制线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审批,实施和修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控制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 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分为红线 道路用地,绿线、绿化用地,蓝线。水源地和水系,黄线.基础设施用地,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黑线。轨道交通用地,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 依法确定的规划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规划控制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分工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建设.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规划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规划控制线管理的义务。有权监督规划控制线管理。并对违反规划控制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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