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控制线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审批,实施和修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控制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分为红线、道路用地 绿线,绿化用地,蓝线 水源地和水系。黄线,基础设施用地,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 黑线。轨道交通用地.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确定的规划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规划控制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分工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建设 绿化。水利 文物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规划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规划控制线管理的义务.有权监督规划控制线管理,并对违反规划控制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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