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控制线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审批.实施和修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控制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分为红线.道路用地、绿线.绿化用地.蓝线、水源地和水系,黄线 基础设施用地,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 黑线.轨道交通用地 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确定的规划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规划控制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分工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建设、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规划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规划控制线管理的义务,有权监督规划控制线管理、并对违反规划控制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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