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控制线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审批、实施和修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控制线 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分为红线,道路用地,绿线.绿化用地。蓝线。水源地和水系,黄线。基础设施用地 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黑线.轨道交通用地、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确定的规划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规划控制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建设.绿化、水利 文物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规划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规划控制线管理的义务。有权监督规划控制线管理,并对违反规划控制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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