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规划控制线管理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审批,实施和修改等活动 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控制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分为红线,道路用地 绿线,绿化用地.蓝线.水源地和水系,黄线。基础设施用地。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黑线,轨道交通用地。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确定的规划控制线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规划控制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建设 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规划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规划控制线管理的义务.有权监督规划控制线管理,并对违反规划控制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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