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控制线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审批、实施和修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控制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分为红线。道路用地。绿线,绿化用地,蓝线.水源地和水系,黄线,基础设施用地.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 黑线,轨道交通用地。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 依法确定的规划控制线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规划控制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建设.绿化 水利、文物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规划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规划控制线管理的义务.有权监督规划控制线管理 并对违反规划控制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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