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红线管理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红线。是指通过城乡规划或者道路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界线 第十五条 划定红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确定城市交通系统布局并确定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系统的走向,道路等级、明确主要交叉口形式的制定原则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规划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红线示意位置 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并确定规划支路的走向及宽度。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所涉及规划道路的道路等级 宽度 转弯半径,中心桩点及坐标,扩大路口尺寸 第十六条 在红线范围内,可以依据城乡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建设需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适当设置市政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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