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输配水7 0。1,应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 当采用明渠时 应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 输水管.渠.的根数及管径,尺寸、应满足规划期给水规模并结合近期建设要求进行设置.应按城乡规划确定的管道走廊铺设、并应缩短线路长度、减少跨越障碍次数 7。0,2 应根据城乡规划 规划期给水规模并结合近期建设,消防供水需要确定给水系统管网及管径.走廊.配水干线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管道走廊宜沿现有或规划道路布置、并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的规定,7.0、3 重庆市主城区主干道下的给水管道直径不宜小于400mm,次干道下的给水管道直径不宜小于300mm。其它市政道路下的给水管道直径不宜小于200mm。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 7 0.4。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7 0.4选用,表7、0,4,泵站用地控制指标建设规模.万m2,d,用地指标。m2。d.m2。5,0,255 100。25、0.2010.300。20、0 1030、500、10,0.03注,1。介于以上规模之间的泵站用地可采用内插法确定用地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3。本表指标未包括泵站周围的绿化带用地、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并宜与城镇绿化用地相结合。7。0,5 严禁饮用水给水管道与再生水管道连接,给水管道与再生水管道平行埋设时,其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交叉埋没时,再生水管道应位于给水管道的下面 排水管道的上面,其垂直净距均不得小于0 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