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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给水范围和规模3。0 1 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乡规划范围相协调.有条件的城镇.其供水范围可向邻近的村庄延伸、3,0。2.当给水水源地在城镇规划区以外时.水源地和输水管线应纳入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当输水管线途经的多个城镇由同一水源供水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3 0。3、给水规模应根据城镇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最高日用水量确定。有再生水系统的城镇,给水水源和管网系统规模应考虑再生水用户的新鲜水用水量,3。0.4,城镇中用水量大且水质要求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工业和公共设施的非生活用水 应根据城镇供水现状、发展趋势.水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研究、确定由城镇给水工程统一供水或自备水源供水,其生活用水应由城镇给水工程统一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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