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涂改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书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在非耕地上取土经营的.或者超出许可的范围和深度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按照非法取土每立方米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 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二.闲置荒芜耕地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闲置.占用或者破坏耕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一条,将村民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第八十二条,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处以基准地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违法转让或者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补办有偿使用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基准地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八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拍卖。由买受人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手续 第八十四条.对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 并可以对继续违法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暂扣或者封存,第八十五条.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尚未解决前 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审批土地的。二 超越职权审批土地的。三.符合登记或批准条件而不予登记,批准或者拖延登记、批准的。四,违法进行检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五、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