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涂改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书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未经许可在非耕地上取土经营的。或者超出许可的范围和深度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逾期不恢复的.按照非法取土每立方米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二,闲置荒芜耕地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闲置.占用或者破坏耕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一条、将村民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第八十二条。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基准地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违法转让或者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限期补办有偿使用手续。逾期不补办的 处以基准地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八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拍卖 由买受人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手续,第八十四条,对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并可以对继续违法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暂扣或者封存。第八十五条,在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争议尚未解决前,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审批土地的,二,超越职权审批土地的.三。符合登记或批准条件而不予登记.批准或者拖延登记.批准的 四、违法进行检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五,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