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村镇建设用地第六十二条,村镇建设、村民自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 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三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继承住宅等合法原因形成的一户有多宗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的 可以分别确定宅基地 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按照一户的用地面积标准确定宅基地,第六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一、确实需要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低于一户宅基地标准的。二 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五.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五条 村民自建住宅 应当根据用地计划指标 符合村镇规划。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 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 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第六十六条.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不再批准宅基地,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 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的,原住房应当予以拆除,宅基地收回,进行土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