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村镇建设用地第六十二条,村镇建设。村民自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三条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继承住宅等合法原因形成的一户有多宗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分别确定宅基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按照一户的用地面积标准确定宅基地,第六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一,确实需要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低于一户宅基地标准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 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五条。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根据用地计划指标 符合村镇规划,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 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第六十六条。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 不再批准宅基地.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 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的.原住房应当予以拆除.宅基地收回,进行土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