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村镇建设用地第六十二条,村镇建设,村民自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由区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三条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因继承住宅等合法原因形成的一户有多宗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分别确定宅基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按照一户的用地面积标准确定宅基地.第六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确实需要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低于一户宅基地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五。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根据用地计划指标,符合村镇规划,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第六十六条,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不再批准宅基地、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 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 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的.原住房应当予以拆除,宅基地收回、进行土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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