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村镇建设用地第六十二条、村镇建设.村民自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三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继承住宅等合法原因形成的一户有多宗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分别确定宅基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按照一户的用地面积标准确定宅基地、第六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确实需要分户建房 且原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低于一户宅基地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五,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五条,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根据用地计划指标.符合村镇规划.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第六十六条。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不再批准宅基地,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的、原住房应当予以拆除、宅基地收回。进行土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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