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村镇建设用地第六十二条、村镇建设。村民自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三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继承住宅等合法原因形成的一户有多宗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分别确定宅基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按照一户的用地面积标准确定宅基地 第六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一。确实需要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低于一户宅基地标准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 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五条。村民自建住宅 应当根据用地计划指标 符合村镇规划.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 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第六十六条,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不再批准宅基地,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的。原住房应当予以拆除,宅基地收回,进行土地整理.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