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村镇建设用地第六十二条。村镇建设 村民自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三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因继承住宅等合法原因形成的一户有多宗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分别确定宅基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按照一户的用地面积标准确定宅基地.第六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一,确实需要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低于一户宅基地标准的、二 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五。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根据用地计划指标。符合村镇规划。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第六十六条.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 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不再批准宅基地 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 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 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的,原住房应当予以拆除 宅基地收回 进行土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