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七,条本市国有土地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第十八,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土地使用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对共用部分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共用土地面积 分别确认土地使用权,第十九,条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记载的面积与实地测量面积不一致,相邻用地无争议的 应当按照实地测量的面积确认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二十条,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进行界址认定 与土地权属界线相邻的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指界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地点,携带有关文件出席指界,对土地权属界线没有异议的 应当在界址表上签字盖章。对指界有异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指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现状.划定土地权属界线.并将划定的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送达土地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和相邻人,对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划界复核申请,划界复核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二十一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凭调解书申请土地登记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跨乡、镇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属于国有土地的争议。或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之间的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处理.跨区 县的。由市人民政府处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区。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涉及改变市人民政府确权决定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