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七、条本市国有土地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第十八,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土地使用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对共用部分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共用土地面积.分别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记载的面积与实地测量面积不一致,相邻用地无争议的。应当按照实地测量的面积确认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二十条,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进行界址认定.与土地权属界线相邻的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指界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地点.携带有关文件出席指界 对土地权属界线没有异议的,应当在界址表上签字盖章,对指界有异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指界的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现状,划定土地权属界线 并将划定的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送达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邻人、对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划界复核申请,划界复核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二十一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凭调解书申请土地登记,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跨乡 镇的、由区 县人民政府处理,属于国有土地的争议,或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之间的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处理。跨区,县的 由市人民政府处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涉及改变市人民政府确权决定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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