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七、条本市国有土地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第十八、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土地使用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对共用部分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共用土地面积、分别确认土地使用权,第十九,条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记载的面积与实地测量面积不一致、相邻用地无争议的、应当按照实地测量的面积确认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二十条.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进行界址认定,与土地权属界线相邻的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指界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地点,携带有关文件出席指界 对土地权属界线没有异议的,应当在界址表上签字盖章,对指界有异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指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现状。划定土地权属界线.并将划定的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送达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邻人。对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划界复核申请。划界复核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二十一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凭调解书申请土地登记,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跨乡,镇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属于国有土地的争议、或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之间的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处理,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涉及改变市人民政府确权决定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 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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