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七,条本市国有土地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第十八.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土地使用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对共用部分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共用土地面积,分别确认土地使用权,第十九 条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记载的面积与实地测量面积不一致,相邻用地无争议的,应当按照实地测量的面积确认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二十条、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进行界址认定、与土地权属界线相邻的土地所有人 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指界通知书要求的时间 地点.携带有关文件出席指界.对土地权属界线没有异议的。应当在界址表上签字盖章、对指界有异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指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现状。划定土地权属界线。并将划定的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送达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邻人。对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划界复核申请,划界复核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凭调解书申请土地登记。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跨乡、镇的 由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属于国有土地的争议。或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之间的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处理。跨区 县的,由市人民政府处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涉及改变市人民政府确权决定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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