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七、条本市国有土地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使用权 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第十八、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土地使用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对共用部分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共用土地面积 分别确认土地使用权.第十九,条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记载的面积与实地测量面积不一致、相邻用地无争议的 应当按照实地测量的面积确认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二十条,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进行界址认定.与土地权属界线相邻的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指界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地点.携带有关文件出席指界,对土地权属界线没有异议的,应当在界址表上签字盖章,对指界有异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指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现状 划定土地权属界线,并将划定的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送达土地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和相邻人、对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划界复核申请.划界复核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二十一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凭调解书申请土地登记,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跨乡.镇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处理 属于国有土地的争议、或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之间的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处理,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处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区 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涉及改变市人民政府确权决定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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