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依据。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津政发 2014,26号、现将、河西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2017年5月16日、河西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加强城区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保障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合理利用区内桥梁桥下空间资源、结合河西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编制依据本办法制定依据包括,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等,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桥梁桥下空间是指区内立交桥、跨河桥.人行天桥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凡属以上范围内的桥梁桥下空间的管理与使用、适用于本办法、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只能用于配建道路,绿化,停车及养护班点等公用设施、第四条 基本原则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应当遵循安全优先 属地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 保障城市桥梁完好安全 桥下空间使用规范有序.第五条。总体要求。一,桥下空间的使用。须符合城市规划,治安,交通、消防,安全,市容环境,环保等管理规定,保障各类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二,桥下空间内配建的道路、绿化,班点 停车等设施。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符合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等要求,三,预留城市桥梁设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专用空间,四、符合国家和本市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河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加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管理,保障城市桥梁设施安全.河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 严格按照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标准要求,使用设计导则和使用方案实施管理 二。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情况和使用设施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确保使用设施规范,有序、安全运营.三,对不可使用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实施日常管理 四,对违法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五。对损坏城市桥梁设施的行为及时制止并通知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人,并为使用人办理临时占路许可手续.报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备案、七,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停车设施使用产生的收益、八、督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人履行城市桥梁设施安全保护责任、九、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条、天津市河西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委。是本区城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及设施设备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确定区建委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使用工作。区市容园林 各街道、交通管理部门。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在各自职责权限内实行管理,第八条.区政府所属各部门职责.一.区建委负责受理,审查,批准辖区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申请 签订临时占用协议,收取占用费。按照市。区辖属做好桥下养护班点 道路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查处桥下掘动市政道路行为、负责做好桥下公共停车管理工作。对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进行监管。二、区市容园林委负责做好桥下园林设施养护、负责养护班点.作业车辆及桥下绿地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桥下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按照市容管理要求.清理在桥下空间种植桥下绿化植物或直接攀爬于桥梁结构表面的植物 三,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桥下非法占压和违章设施进行拆除和清理 对违法使用桥下空间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治理在桥下空间或桥体上违法设置广告牌,标牌.宣传品和挂浮物,四.交管河西支队负责对桥下停车出入口及导行路交通安全秩序进行监管,负责清理桥下历史遗留僵尸车 做好桥下交通秩序的日常管理工作,五、区安监局负责做好桥下空间安全监管工作,严查桥下空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六,消防河西支队对桥下空间各类设施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严查火灾事故隐患,监督整改 七.桥梁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桥梁桥下空间的综合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临时占用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区建委提出临时占用申请。一,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所需的抢修抢险、养护维修及养护班点等设施,设备,二.区市容园林管理部门所需的用于美化桥梁桥下空间效果的绿化或景观设施及养护班点等设施,设备、三。城市交通管理所需的社会公共停车,临时停车泊位等设施,设备,四.公共安全管理所需的治安岗 亭,监控设备,消防栓,路灯照明等设施 设备 因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养护维修.应急抢险及交通管理需要临时占用桥下空间的.可按有关规定依法占用 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第十一条.申请手续申请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应当向区建委递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格.二 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三、占用设施、设备的具体设置方案和维护管理方案、四 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人员、确定安全责任人,与城市桥梁管理单位签订的桥梁安全保护协议并附安全承诺书。五 如需其他管理部门批准或出具相关审核意见的、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定的其他材料.区建委负责对使用桥梁桥下空间的申请点位组织现场勘查.符合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条件和使用要求的 与申请单位签订临时占用协议、使用单位应按照收费标准交纳占用费、第十二条.变更申请经批准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用途,如需变更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用途或者使用时间的 应向区建委提出变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施行 双方另行签订临时占用协议。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表 二。临时占用协议。三.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四.变更用途及向相关设施设备的设置.维护方案,五、其他材料.未经批准变更使用单位的或者擅自改变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用途的。区建委有权终止临时占用协议,使用单位应无条件清空、腾退桥梁桥下使用空间 第十三条,终止与变更、因规划,交通.桥梁加固和道路建设等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区建委有权单方变更或者终止临时占用协议,对桥梁桥下空间使用作出缩小占用面积 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的决定。作出变更或终止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协议的.区建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退还未到期部分桥梁桥下空间临时占用费、使用人应当按要求清退场地,区建委应当及时将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用途及变更情况报市交委备案,第十四条。费用缴纳桥梁桥下空间临时占用费依照天津市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 执行,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三章 设施管理。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施管理遵循、谁占用,谁管理。的原则.桥梁桥下空间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桥下桥梁设施的统筹管理 监督工作,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保持桥下空间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保证使用区域设施的安全,并做好防汛等安全保障工作、第十五条.日常巡查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范围、加强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做到日巡日查.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如需各职能部门联合检查.各单位需按照区建委的统一部署进行 第十六条,桥下道路设施养护维修按照道路产权辖属纳入其日常养护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桥下绿化 环卫桥下园林景观设施,公共区域的环卫保洁纳入区市容和园林委员会园林养护,环卫保洁设施养护范围,绿化、景观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桥下及周边绿化景观设施.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修剪树木.维护景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 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桥下空间绿化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优化种植结构、提升绿化水平,注重生态效应 选用适应本市生长条件.经济合理 耐旱耐寒耐盐碱的植物种类。适应植物生态习性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 合理性,同时加强绿化植物的防疫和有害生物防治,第十八条。桥下停车桥下机动车停车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桥下空间车辆出入登记制度、维护桥下停车安全秩序,车辆按顺序停放 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车辆之间须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二,不能停放载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辆。三、桥下空间停车的经营者应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用面积,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四 管理单位应建立消防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张贴上墙.桥下停车严禁使用明火.在桥下停车区域内须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标识,并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器材周围不能存放其他物品。要做到易于取用,五.加强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桥下停车管理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每年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演练.六、停车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在停车显著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使用统一的停车票据。七,不得开挖地面、设置地下设施、不得占压管线井.拆改电力,通讯,上下水 护栏,养护班点等设施。第十九条.养护班点桥下养护班点的日常维护 管理由其使用单位负责,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养护班点设置应符合桥梁安全、维修等规定,应与桥梁整体环境和谐统一,入口处有明显标志,并符合下列标准要求。一.养护班点设施建设应符合建设标准 经批准建设后不得擅自拆改,二.养护班点用房的外观样式 围墙颜色应符合设计导则和区域景观规划,三 养护班点内应保持清洁卫生。保证空间内干净整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护班点用途、不能对外出租、五,不得种植直接攀爬于桥梁结构表面的植物 专用机械设备停放需合理规划位置和区域。不得随意停放、六、养护班点场地内禁止停放化学危险品车辆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第二十条,空置区域空置的桥梁桥下空间,建设单位在设施移交前应当设置护栏 并绿化或硬化地面,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防止违法占用行为发生,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一,建立区级桥下空间设施台账.做到桥下空间设施逐一分类登记,并掌握准确的设施量,实行.一桥一档.管理 二,区内每座桥梁要分别具体编制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和使用方案,实行.一桥一策、管理。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用途,二,擅自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三.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 易爆.剧毒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场所.设施的。或者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的、四、设立洗车、修车、加油 商业,餐饮,娱乐,集贸市场等各种经营场所、设施的 五。用于生产,生活。居住或者使用燃气、电炉及明火的.六、擅自对交通安全 通讯.监控。收费。供电 防护构筑物。供水,排水,养护班点等设施,设备进行拆改或者填塞,损坏、以及其他任何侵占 损坏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行为的 七、损坏、占压各类地下管线井及消防设施。绿化设施和城市绿地的,八、存放与使用功能无关的物品,九.擅自设置广告、标牌.宣传品和张挂悬浮物 十、影响治安,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十一、擅自转让 转租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权 十二,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区建委会同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第二十三条。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单位所建设施如妨碍桥梁结构养护安全、检测和维修等工作.应立即无条件予以调整和拆除。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突发情况时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桥梁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及抢险工作,第二十四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围,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行为。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违法事实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需要联合治理的、区建委会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综合治理,查处.第二十六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协议约定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