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天津市高速公路桥梁预防养护规程 DB12/T 941-2020
  •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 天津市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 2017年
  • 天津市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8部分:纺织企业 DB12/T 724.8-2019
  • 天津市居家养老护理人员培训规范 DB12/T 980-2020
  • 天津市供电安全建设实施方案 2016年
  • 天津质量奖 第4部分:建筑业评价规范 DB12/T 630.4-2021
  • 天津市津南区煤改清洁能源补贴发放办法 2018年
  •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 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办法(暂行) 2011年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和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保证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第十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同意后组织编制。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区、县 乡,镇和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按照原批准程序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必须确保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用地控制指标不变 第十二条 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采取论证.公示或者听证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三条 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十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各种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方向,布局和规模相衔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能源 交通 水利等基础设施规划的编制,第十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实际状况 编制和分解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本市新增建设用地.耕地保有量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