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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管委会 各委局 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2016年8月8日。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滨海新区住房保障体系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满足滨海新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地来滨海新区就业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按照国家。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准入,经营管理 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滨海新区蓝白领公寓的规划建设、申请准入,经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社会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含,租赁型政府公屋.和蓝白领公寓.社会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滨海新区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含 租赁型政府公屋,是指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在滨海新区就业的职工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简称.区规划国土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相关政策等、对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区规划国土局下设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简称,区住保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负责滨海新区本级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拟定,经营、安全.管理和数据统报、归档等工作,负责研究拟定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配合价格管理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收购价格及租金标准核定相关工作、各管委会应设立保障性住房专业管理部门 负责本区域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它保障性住房的经营,安全。管理和数据统报,归档等工作,负责研究拟定本区域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配合区规划国土局,区住保中心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配合价格管理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收购价格及租金标准核定相关工作.滨海新区各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和各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在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规划整体框架下,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保证布局合理和区域供需平衡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单独组团规划。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通过新建,配建 收购等方式筹集,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社区规划设计应突出生态环保。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循环经济等技术创新。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 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形成分级配置.全方位、多层次。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商品住房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建设 同时竣工交付使用、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应按照城区及功能区住房需求制定 各管委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实时统计本区域人口及住房需求状况.实行半年统报制度、调查成果报区住保中心,区住保中心在考虑人口增长 住房需求。资金来源 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市场情况等因素基础上,研究拟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区规划国土局确定.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章,土地管理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政府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为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采取划拨,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供应.实行土地划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条件、户型标准 套型结构,建设要求.非经营性公建配建及移交.开竣工时间、租售对象,装修标准等要求.应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条件、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开发建设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天津市建设标准和规范.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质量 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按照经济.实用,环保原则进行适当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 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准许交付使用的证明后 方可交付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 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 装修,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责任.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装修,工程监理责任人员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依法承担终身责任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应当在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二,中央预算内投资,三,通过银行贷款,中长期债券,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各种方式的融资。四。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四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建设优惠。公共租赁住房依据市建设交通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地。建设优惠政策.二、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三.资金支持,人民政府可按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垫息,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等。垫息资金由住房保障资金垫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实现资金平衡.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原则上应当符合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全 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具备基本居住功能 第十六条。社会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上限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结合滨海新区人才政策及各管委会招商引资需求 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上限可适当调整、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所占比例根据人才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属区域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总量整体进行平衡.最高不超过30、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户型适中、价格合理 收购价格由项目所属区域的价格管理部门核定.收购公共租赁住房为在建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工期由收购单位按照收购协议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进行监督。确保按期完成建设.及时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后 应当先组织分户验收,合格后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公共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明显位置镶嵌标志牌,标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名称等内容,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照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要求纳入管辖范围,民政,房管.公安。市政、市容园林、环卫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实施社区综合管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居民委员会。项目入住时同步开展工作.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天津市有关规定要求,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入住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完成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移交接管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日常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第五章、申请与准入第二十条.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滨海新区社会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滨海新区户籍,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者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者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期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二,具有滨海新区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含 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单人户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滨海新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1.符合滨海新区人才引进政策、在滨海新区工作,签定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2,申请人已婚并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或申请人离异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 3,申请家庭在滨海新区无住房.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各管委会自行建设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本区域招商引资需求.自行制定准入条件,经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区规划国土局备案后执行、第二十一条、滨海新区社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按照我市申请审核配租程序执行、滨海新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统一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如下要件,一.天津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或同等效力证明原件.复印件,三,申请人户口本 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人才证明文件、结婚证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第六章.租金与配租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以确定经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工作,经营单位应当具有房屋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社会信誉。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项目所在区域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确定和调整,具体项目的租金标准由项目所属区域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项目所属区域价格管理部门核定后公布。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按照核定的项目租金标准。结合楼层.朝向调剂等系数确定。租赁期内项目租金标准调整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应当与承租家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变更租金数额.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所属住房保障部门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 户型,面积以及租金标准 配租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第二十五条。房源不足时 准予承租社会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 按照下列次序进行摇号,选房,一,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且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 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 二级盲的家庭、以及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伤残军人家庭、二、前项规定之外的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类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类分别进行登记,摇号,三。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 二.的家庭,四。其他准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摇号过程及配租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人才公共租赁住房选房应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制定选房方案 经所属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签订租赁合同前、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租房保证金、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 按照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其他家庭.含承租人才租赁住房家庭 按照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 租房保证金由所属住房保障部门专户存储 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为承租家庭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租房保证金及利息可用于抵扣承租家庭欠缴租金和违约金等、用于抵扣的租房保证金、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承租家庭腾退住房时.退还租房保证金剩余本息,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按期足额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住房租赁补贴直接划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租金收入账户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并委托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按月提取。第二十八条.除不可抗力外.获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承租资格,1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一。未按规定选定住房的.二。未按规定交纳租房保证金的,三,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四。其他放弃承租资格的情况、第七章,使用与退出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不得转借、转租 空置.损坏所承租的住房,不得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经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配套设施及经营性配套公建的规划使用用途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家庭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继续承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3个月前,向准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部门申请续租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按届时租金执行、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自行腾退住房,腾退的住房继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出租 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做好租赁衔接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违反租赁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 造成损失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承租家庭赔偿损失。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空置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的,三,经催告。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的,四,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二条。政府征收.征用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因不可抗力情形致使该房屋无法继续出租的。租赁合同终止,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单位应当通知承租家庭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未按规定申请续租,或者申请续租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的,三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在租赁期内.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 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第三十四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确定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搬迁期自其租赁合同期满次月起计算,期限不超过12个月。二.承租期间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搬迁期可以至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合同期满后,确无住房的 搬迁期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购买其它保障性住房的.搬迁期自其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次月起计算、期限为2个月、第三十五条.对逾期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经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腾退期间房屋使用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收、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承租家庭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发生的水 电,气 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家庭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日常管理,设备更新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存入项目资金监管账户、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住户 住房档案,并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等情况,及时报告所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承租家庭有义务配合经营单位.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区规划国土局,区住保中心、各管委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日常巡查,定期核查,专项检查等方式 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区规划国土局 区住保中心.各管委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申请,审核.分配,退出等情况实施信息公开,畅通信访 举报渠道.依法接受人大.审计机关和社会的监督、第四十二条 区住保中心.各管委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分别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区规划国土局对档案的建立,归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7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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