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水务局拟定的宝坻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水务局拟定的 宝坻区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2015年1月5日.宝坻区河道管理办法区水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 保护.利用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我区对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水务局是天津市域内一级行洪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河道管理所负责宝坻区域内一级行洪河道的养护,第五条,区水务局是我区河道.干渠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区级河道.干渠的统一监督管理。各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区级开发区管委会在区水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支渠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村委会负责斗 毛渠及坑塘等水系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设.整治和水环境保护责任,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区政府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区 镇街两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河道渠道安全。维护河道渠道水环境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均有劝阻,制止和举报危害河道渠道安全,破坏水环境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八条.河道专业规划由区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区政府批准后,纳入区级城乡规划,其他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区水务局的意见 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全区防汛排涝。抗旱调水 供排水的总体规划 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防洪、排涝 供水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河道渠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满足其基本功能的要求 实施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以实现河流通畅 水清岸绿的目标.河道渠道整治与建设应当考虑生态的完整性.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河道渠道整治与建设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条.区管河道渠道的整治与建设 由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区水务局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和河道渠道实际状况,制定河道渠道整治与建设的年度计划。对影响防洪安全,水质和环境景观的河道渠道应当列入当年年度计划,安排整治 第十一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需占用的土地,由区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因整治河道增加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河道清淤的弃土 由区水务局负责管理,使用和处置.主要用于河道整治与建设、免交相关费用、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十二条、河道管理应当设定管理范围,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岸线之间的水域 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护岸及护堤地.干渠的管理范围 岸线之间的水域、堤防护岸,一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潮白新河为河堤外坡脚以外30米 泃河 含引泃入潮.蓟运河、青龙湾减河 含引青入潮.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25米,北京排污河为河堤外坡脚以外20米,二级河道,箭杆河。窝头河 鲍丘河、绣针河。青龙湾故道,百里河.午河,导流河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10米、无堤的为上河口以外各10米.第十三条 在河道、干渠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房屋,坟墓或者其他影响.危害水工程安全运行的建,构,筑物。二,损毁堤防。护岸.闸坝 截渗沟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损毁测量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 三。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取土,挖筑池塘.五,养鸭、养鹅.养鱼,设置阻水渔具或其他障碍物、六.在河道。渠道中毒鱼。炸鱼、电鱼 七,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 泥土,垃圾等废弃物,八。载重量3吨以上的非防汛抢险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顶通行,九,非水库管理船只在水库大坝前500米范围内滞留.十,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十一、在河道。干渠内直接利用水体进行实验。第十四条。街镇界支渠或跨街镇支渠管理范围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及区水务局同意.禁止修建排水,阻水 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渠道整治工程.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填堵河道渠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渠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经区水务局审核同意后 报区政府批准 填堵河道渠道需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六条.涉河建设工程.河道渠道整治.提升改造河道渠道景观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和施工、不得降低堤防高度和防洪标准 第十七条 对河道渠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码头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 并服从区水务局的安全管理。不符合堤防安全要求的 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改建或采取补救措施。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对河道渠道的水体 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等造成损害或造成河道渠道淤积的 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承担修复,清淤费用,第十九条,区水务局应当加强河流的故道 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管理、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确需填堵,占用,拆除的、应当报区水务局批准。第二十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渠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营造和砍伐,护堤护岸林木原则上以种植生态保护.固堤防浪。景观美化的苗木为主,不再发展速生杨树 护堤护岸林木更新时不再承包、已承包的待承包期满后 由河道渠道管理单位收回承包权,更新树木由区政府指定的专业部门负责营造,城市建成区内河道,渠道护堤护岸林木的营造和管理,按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需依法改建或者拆除的。产权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第二十二条。在河道渠道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口门的.按照 宝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区水务局应当严格控制在河道渠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口门或设置临时排水泵点的审批,向河道渠道排水应当服从防汛统一调度和区水务局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河道渠道利用第二十三条,河道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渠道管理权限 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区水务局审查同意后 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其他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报审时应附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需要变更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水务局重新办理审查手续,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区水务局 并与区水务局签订确保河道渠道功能正常发挥和保障防洪,供水安全的责任书 建设单位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区水务局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予配合,第二十五条、工程施工影响堤防安全和河道渠道行洪,排灌等功能正常发挥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停止施工.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报告,质检报告.竣工图报送区水务局备案.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进行清理.未按照责任书要求清理的.交纳清理费用.第二十六条 城市 村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渠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为河道渠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涉及河道渠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区水务局的意见,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占用河道渠道堤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当逐步迁出.第二十七条、河道渠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渠道专业规划.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涉及河道渠道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立项审批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利用河道渠道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求区水务局的意见、河道渠道岸线的界限为。河道渠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第二十八条,在河道渠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区水务局同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还需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一,在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二,在河道渠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准许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接受区水务局的检查监督,第二十九条。在河道渠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利用河道渠道.堤防、滩地,闸桥的、应当与区水务局协商一致 并给予适当补偿、第三十条 利用非城市供水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工程和水体,水域资源开办旅游项目.应当向区水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开办前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水功能区的要求。二,符合水工程安全运行要求。三、具有不影响防洪。排水功能的措施.四.具有水环境保护方案,五,具有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措施.经批准设立的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水务局或其它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区水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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