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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 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 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 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总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办事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气象灾害,抗震救灾.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明确机构和人员。做好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做好本辖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应急工作作为居民自治.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 协助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 其他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明确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综合分析本辖区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级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防洪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防震减灾规划等规划中涉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相衔接。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驻地部队 有关驻津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与相邻地区之间的协作.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要求有关驻津单位予以配合和支持,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依法及时公开信息,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 自救。互救能力,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服从指挥和安排 积极配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三条、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鼓励志愿者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组织志愿者根据其自身能力、参加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秩序维护,心理疏导、医疗救助等活动,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考核机制、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考评体系,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办事机构,负责推动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制定 修订和备案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相关行业.相关领域应急预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组织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第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基层应急预案、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根据乡镇,街道的基层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第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突发事件单位应急预案.一,冶炼.化工。制药企业,二.建筑施工单位,三。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四,供水、排水 发电。供电,供油,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河海堤防.水库大坝,粮库等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五.通信,广播 电视.互联网运营等单位,六.医院,学校、商场。火车站,地铁、机场,码头,旅游景点,影剧院.大型娱乐场所,运动场馆 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七.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信息化系统,第二十一条、制定 修订应急预案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和应急资源调查、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 登记。监控,风险评估 每年进行检查.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经常性地组织排查危险源、危险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 对发现的异常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对危险源 危险区域进行检查 排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自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基础设施不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相关所有权人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避难场所、安排其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设置明显标志和导引图,并向社会公布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 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托公安消防等专业队伍,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市容园林 环保,水务。农业.林业。安全监管 地震 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组建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和冶炼。化工。制药.建筑施工等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联合培训 联合演练,提高其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家队伍、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家.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和依法处置能力。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和有关单位 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其抢险救援能力,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普及突发事件应对知识,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政府投资的防灾减灾教育基地。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有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应急演练,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和调剂供应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突发事件的风险和特点储备应急物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供给。第三十一条、本市建立以市级应急平台为中心。区县级应急平台与专业应急平台为支撑的应急平台体系 实现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应急平台应当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总结评估等功能、为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应急平台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系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时值守应急制度,及时处置。上报突发事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值守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应急平台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和信息报告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形成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分析机制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客观 真实地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报送。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 应当包括报告人名称.时间。地点 事件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 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等,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根据需要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实行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总 分析监测信息 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第三十六条、本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第三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政务网等方式,向社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新闻单位,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运营商和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管理单位,应当通过报刊 手机短信,微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向公众转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第三十八条 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的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采取防灾避险措施,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 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动员社会力量依法进行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认为难以控制和应对突发事件事态发展的。应当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 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等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第四十二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互救,撤离危险区域,控制危险源。封锁现场或者危险场所 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按照规定立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第四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总指挥、现场总指挥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统一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 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第四十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指定有关的场地.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二,要求有关企业生产 供应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三。组织专业人员对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有关人员提供心理干预服务。第四十五条,处置突发事件期间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铁路、公路、航空.水路等相关运输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 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承担突发事件处置任务的机动车.凭应急通行证不受交通限行措施的限制。在本市免交高速公路通行费。应急通行证由市人民政府应急办事机构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应急使用的频率。采取必要的监测和干扰排查等技术保障措施。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实施无线电管制、第四十七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对虚假信息及时予以澄清,新闻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四十八条,根据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必须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作出应急征用决定。应急征用决定应当载明应急征用的依据,事由。被征用财产的名称及数量。被征用人及其联系方式等,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单位应当及时将其返还 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四十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 核实和评估.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十条、突发事件受灾人员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 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安置、对自行安置的人员.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设置过渡性安置点的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灾 防疫措施,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受灾人员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五十一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影响进行调查分析,对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信息报送 应急决策,处置与救援等应对工作进行评估 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第五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情况和有关规定.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依法给予费用减免。贷款贴息 财政资助。项目安排等政策扶持、并组织提供物资。人力等支持 第五十三条,本市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灾害风险的商业保险业务,倡导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相关保险。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为投保人出具办理保险理赔的相关证明 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第五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者评定为烈士.第五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依法进行收集.整理 立卷,并定期移交归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制定.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监控。风险评估、检查和排查的.三,未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时值守应急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五 未按照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发布 更新预警信息。或者解除警报的,六 不服从现场总指挥的指挥 调度,造成后果的、七、征用财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八 未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的.第五十七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制定,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二。未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演练的。五、不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 生产、供应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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