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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共设施第三十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 省,市规定的标准配置公共设施,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护栏、导向牌.井具、电线杆,路灯,消火栓。配线箱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 第三十二条,停车设施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标志清晰明显。保持停车设施完好整洁。第三十三条、公共厕所的建筑规模.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公共厕所应当设施完好 由专人负责管理、设置冲水设施 定期冲厕 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进出口设置明显导向标志、第三十四条、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新建居民区,新建.改造道路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 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 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村庄应当配备专门的垃圾收运车辆,建造三类以上公厕 第三十六条,井盖 水篦子等设施损坏 缺失 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通知后两小时内修复,补齐.垃圾桶 果皮箱等污损的,责任单位应当在六小时内清洗 修补。第三十七条,对产权或者责任单位不明确的井具等设施损坏 缺失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先行修复.补齐,所需费用待查清后,由产权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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