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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共设施第三十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配置公共设施,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护栏、导向牌,井具、电线杆、路灯.消火栓、配线箱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第三十二条,停车设施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标志清晰明显,保持停车设施完好整洁 第三十三条、公共厕所的建筑规模。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公共厕所应当设施完好.由专人负责管理.设置冲水设施 定期冲厕、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进出口设置明显导向标志、第三十四条.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新建居民区。新建 改造道路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 村庄应当配备专门的垃圾收运车辆。建造三类以上公厕,第三十六条,井盖、水篦子等设施损坏。缺失 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通知后两小时内修复。补齐。垃圾桶。果皮箱等污损的,责任单位应当在六小时内清洗 修补.第三十七条、对产权或者责任单位不明确的井具等设施损坏,缺失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先行修复 补齐、所需费用待查清后,由产权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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