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四章,公共设施第三十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配置公共设施。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护栏。导向牌、井具。电线杆,路灯.消火栓,配线箱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第三十二条 停车设施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标志清晰明显 保持停车设施完好整洁,第三十三条,公共厕所的建筑规模,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公共厕所应当设施完好、由专人负责管理、设置冲水设施,定期冲厕,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进出口设置明显导向标志,第三十四条。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新建居民区,新建、改造道路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村庄应当配备专门的垃圾收运车辆。建造三类以上公厕。第三十六条。井盖,水篦子等设施损坏。缺失.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通知后两小时内修复,补齐,垃圾桶,果皮箱等污损的。责任单位应当在六小时内清洗。修补、第三十七条,对产权或者责任单位不明确的井具等设施损坏、缺失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先行修复。补齐,所需费用待查清后、由产权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承担.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