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乡容貌第十二条 建.构 筑物 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城乡容貌标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画,不得随意张贴广告,标语等,城市临街建,构.筑物及设施,应当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在临街墙体外安装空调机、应当排列整齐,高度不得低于一点五米。第十四条、单位院落 居民小区应当保持路面平整、洁净,车辆停放有序.绿化符合要求、建、构 筑物容貌协调美观。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城市的风貌,格局和道路特点。区域功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用字规范.内容健康、完好整洁,同一条街道相邻建筑的门头牌匾应当规范协调。不得在门店橱窗上粘贴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市政设施以及其他建。构 筑物上悬挂条幅,牌匾等。市区内经批准临时设置的横幅,条幅,彩旗等应当位置适当.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并在规定期满后,谁负责设置谁及时拆除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纳入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规划设置及指导,公安、工商。城管.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 点,实施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回收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保持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及周边环境整洁.高速公路两侧五百米内 主 次。干道两侧和铁路沿线不得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第十七条,架设电线、电缆应当规范.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第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清洗装饰站。点。的管理工作、车辆清洗装饰站,点。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不得占道洗车.洗车污水不得污染道路 第十九条,行道树。绿化分车带以及便道外侧绿地应当整齐美观。无缺株,枯枝.无病虫害。树池,绿地内无垃圾、无污物,古树.名木应当设置围栏、标牌等保护标志、第二十条 连接城市主干道的乡村道路和乡村主要干道应当硬化,保持完好 平整 道路两侧不得堆放物料.第二十一条。门前责任管理人员。信息采集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巡回检查、门前责任管理人员每天应当检查所负责地段的临街单位至少四次。并做好记录.作为对本人和责任单位的考核依据,信息采集人员应当及时采集,报送所负责区域内城市管理的相关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