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乡容貌第十二条,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城乡容貌标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 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画 不得随意张贴广告,标语等,城市临街建 构、筑物及设施.应当定期粉刷 油饰和清洗、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在临街墙体外安装空调机,应当排列整齐 高度不得低于一点五米,第十四条。单位院落 居民小区应当保持路面平整.洁净、车辆停放有序,绿化符合要求、建.构,筑物容貌协调美观,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符合城市的风貌,格局和道路特点、区域功能 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用字规范,内容健康。完好整洁.同一条街道相邻建筑的门头牌匾应当规范协调。不得在门店橱窗上粘贴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市政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上悬挂条幅,牌匾等,市区内经批准临时设置的横幅 条幅.彩旗等应当位置适当,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并在规定期满后,谁负责设置谁及时拆除,第十六条,市 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把再生资源回收站 点、纳入规划 合理布局,统一建设、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规划设置及指导 公安。工商,城管、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实施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回收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保持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及周边环境整洁,高速公路两侧五百米内,主,次,干道两侧和铁路沿线不得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 点 第十七条 架设电线、电缆应当规范.整齐 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第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清洗装饰站 点。的管理工作,车辆清洗装饰站,点,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不得占道洗车。洗车污水不得污染道路。第十九条。行道树,绿化分车带以及便道外侧绿地应当整齐美观 无缺株.枯枝、无病虫害、树池 绿地内无垃圾。无污物 古树。名木应当设置围栏.标牌等保护标志、第二十条、连接城市主干道的乡村道路和乡村主要干道应当硬化、保持完好,平整.道路两侧不得堆放物料.第二十一条、门前责任管理人员 信息采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巡回检查.门前责任管理人员每天应当检查所负责地段的临街单位至少四次 并做好记录 作为对本人和责任单位的考核依据、信息采集人员应当及时采集。报送所负责区域内城市管理的相关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