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乡容貌第十二条。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 广告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城乡容貌标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画.不得随意张贴广告,标语等。城市临街建 构。筑物及设施 应当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设置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在临街墙体外安装空调机.应当排列整齐,高度不得低于一点五米。第十四条 单位院落。居民小区应当保持路面平整 洁净、车辆停放有序 绿化符合要求.建。构。筑物容貌协调美观,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城市的风貌,格局和道路特点。区域功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用字规范、内容健康 完好整洁,同一条街道相邻建筑的门头牌匾应当规范协调.不得在门店橱窗上粘贴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市政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上悬挂条幅 牌匾等,市区内经批准临时设置的横幅,条幅 彩旗等应当位置适当,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并在规定期满后 谁负责设置谁及时拆除。第十六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纳入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规划设置及指导 公安、工商,城管.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实施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回收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保持再生资源回收站 点,及周边环境整洁 高速公路两侧五百米内.主 次,干道两侧和铁路沿线不得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第十七条、架设电线、电缆应当规范,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第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清洗装饰站。点 的管理工作 车辆清洗装饰站,点,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占道洗车.洗车污水不得污染道路,第十九条 行道树。绿化分车带以及便道外侧绿地应当整齐美观、无缺株 枯枝.无病虫害、树池。绿地内无垃圾 无污物.古树 名木应当设置围栏、标牌等保护标志,第二十条。连接城市主干道的乡村道路和乡村主要干道应当硬化、保持完好。平整、道路两侧不得堆放物料.第二十一条,门前责任管理人员。信息采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巡回检查,门前责任管理人员每天应当检查所负责地段的临街单位至少四次 并做好记录、作为对本人和责任单位的考核依据。信息采集人员应当及时采集.报送所负责区域内城市管理的相关信息 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