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乡容貌第十二条.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 省和市规定的城乡容貌标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 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画,不得随意张贴广告。标语等,城市临街建、构.筑物及设施、应当定期粉刷 油饰和清洗 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在临街墙体外安装空调机,应当排列整齐,高度不得低于一点五米 第十四条 单位院落,居民小区应当保持路面平整,洁净.车辆停放有序,绿化符合要求.建,构,筑物容貌协调美观、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城市的风貌.格局和道路特点,区域功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用字规范、内容健康,完好整洁,同一条街道相邻建筑的门头牌匾应当规范协调 不得在门店橱窗上粘贴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市政设施以及其他建,构 筑物上悬挂条幅 牌匾等。市区内经批准临时设置的横幅 条幅、彩旗等应当位置适当,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并在规定期满后。谁负责设置谁及时拆除。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纳入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规划设置及指导,公安。工商.城管 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实施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回收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保持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及周边环境整洁。高速公路两侧五百米内,主、次。干道两侧和铁路沿线不得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第十七条,架设电线,电缆应当规范,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第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清洗装饰站.点,的管理工作。车辆清洗装饰站.点,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占道洗车。洗车污水不得污染道路、第十九条 行道树、绿化分车带以及便道外侧绿地应当整齐美观.无缺株、枯枝 无病虫害。树池、绿地内无垃圾、无污物 古树、名木应当设置围栏 标牌等保护标志,第二十条、连接城市主干道的乡村道路和乡村主要干道应当硬化。保持完好,平整、道路两侧不得堆放物料,第二十一条 门前责任管理人员、信息采集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巡回检查,门前责任管理人员每天应当检查所负责地段的临街单位至少四次,并做好记录。作为对本人和责任单位的考核依据,信息采集人员应当及时采集、报送所负责区域内城市管理的相关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