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乡容貌第十二条.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所 园林绿化,广告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城乡容貌标准,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 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画。不得随意张贴广告,标语等。城市临街建,构、筑物及设施.应当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在临街墙体外安装空调机,应当排列整齐,高度不得低于一点五米。第十四条,单位院落。居民小区应当保持路面平整。洁净.车辆停放有序 绿化符合要求,建、构,筑物容貌协调美观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城市的风貌 格局和道路特点 区域功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用字规范。内容健康.完好整洁,同一条街道相邻建筑的门头牌匾应当规范协调、不得在门店橱窗上粘贴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 市政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上悬挂条幅 牌匾等.市区内经批准临时设置的横幅、条幅 彩旗等应当位置适当,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并在规定期满后,谁负责设置谁及时拆除,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再生资源回收站 点,纳入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规划设置及指导.公安、工商、城管 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实施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回收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保持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及周边环境整洁。高速公路两侧五百米内 主.次。干道两侧和铁路沿线不得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第十七条.架设电线,电缆应当规范、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第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清洗装饰站.点。的管理工作、车辆清洗装饰站 点.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占道洗车。洗车污水不得污染道路,第十九条、行道树.绿化分车带以及便道外侧绿地应当整齐美观 无缺株。枯枝 无病虫害,树池 绿地内无垃圾。无污物.古树.名木应当设置围栏、标牌等保护标志。第二十条 连接城市主干道的乡村道路和乡村主要干道应当硬化,保持完好,平整。道路两侧不得堆放物料、第二十一条、门前责任管理人员,信息采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巡回检查.门前责任管理人员每天应当检查所负责地段的临街单位至少四次、并做好记录、作为对本人和责任单位的考核依据。信息采集人员应当及时采集.报送所负责区域内城市管理的相关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