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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乡容貌第十二条。建。构 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 省和市规定的城乡容貌标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 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画,不得随意张贴广告,标语等,城市临街建、构.筑物及设施。应当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 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在临街墙体外安装空调机 应当排列整齐.高度不得低于一点五米,第十四条、单位院落。居民小区应当保持路面平整、洁净、车辆停放有序 绿化符合要求,建。构 筑物容貌协调美观.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符合城市的风貌、格局和道路特点、区域功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用字规范、内容健康。完好整洁、同一条街道相邻建筑的门头牌匾应当规范协调 不得在门店橱窗上粘贴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市政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上悬挂条幅。牌匾等,市区内经批准临时设置的横幅、条幅。彩旗等应当位置适当 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并在规定期满后,谁负责设置谁及时拆除、第十六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纳入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规划设置及指导、公安,工商。城管、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 点、实施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回收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保持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及周边环境整洁 高速公路两侧五百米内。主.次.干道两侧和铁路沿线不得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第十七条,架设电线 电缆应当规范,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第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清洗装饰站 点.的管理工作、车辆清洗装饰站,点,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占道洗车.洗车污水不得污染道路.第十九条,行道树 绿化分车带以及便道外侧绿地应当整齐美观,无缺株.枯枝 无病虫害.树池.绿地内无垃圾 无污物、古树,名木应当设置围栏。标牌等保护标志,第二十条.连接城市主干道的乡村道路和乡村主要干道应当硬化、保持完好、平整.道路两侧不得堆放物料 第二十一条,门前责任管理人员 信息采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巡回检查,门前责任管理人员每天应当检查所负责地段的临街单位至少四次.并做好记录,作为对本人和责任单位的考核依据,信息采集人员应当及时采集.报送所负责区域内城市管理的相关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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