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乡容貌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 公共设施。公共场所 园林绿化,广告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城乡容貌标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画.不得随意张贴广告,标语等、城市临街建。构。筑物及设施,应当定期粉刷 油饰和清洗、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设置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在临街墙体外安装空调机,应当排列整齐 高度不得低于一点五米,第十四条,单位院落 居民小区应当保持路面平整,洁净,车辆停放有序 绿化符合要求,建。构。筑物容貌协调美观,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应当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符合城市的风貌,格局和道路特点,区域功能 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用字规范、内容健康。完好整洁,同一条街道相邻建筑的门头牌匾应当规范协调、不得在门店橱窗上粘贴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 市政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上悬挂条幅。牌匾等.市区内经批准临时设置的横幅、条幅,彩旗等应当位置适当,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并在规定期满后 谁负责设置谁及时拆除。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纳入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规划设置及指导,公安,工商.城管 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实施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回收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保持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及周边环境整洁、高速公路两侧五百米内 主 次,干道两侧和铁路沿线不得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第十七条,架设电线。电缆应当规范 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第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清洗装饰站、点,的管理工作.车辆清洗装饰站 点 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占道洗车,洗车污水不得污染道路,第十九条.行道树 绿化分车带以及便道外侧绿地应当整齐美观。无缺株、枯枝.无病虫害,树池,绿地内无垃圾.无污物、古树。名木应当设置围栏。标牌等保护标志,第二十条.连接城市主干道的乡村道路和乡村主要干道应当硬化,保持完好.平整、道路两侧不得堆放物料 第二十一条,门前责任管理人员,信息采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巡回检查。门前责任管理人员每天应当检查所负责地段的临街单位至少四次,并做好记录。作为对本人和责任单位的考核依据,信息采集人员应当及时采集,报送所负责区域内城市管理的相关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