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环境卫生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作业应当依照国家环境卫生作业定额、实行量化,细化管理、遵守作业规范、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清扫保洁时段内,街面废弃物滞留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重点区域地段废弃物每千平米不得超过十二处。滞留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分钟、果皮箱、垃圾桶.站,不得满溢,垃圾日产日清.随时清运。第二十三条、城乡街道,公共场所附设的路灯,护栏,隔离墩 栅、树池盖板和道路指示牌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地面交通标志清晰、无灰土,痰迹 下水道畅通、下水口无污泥和其他杂物 第二十四条、城乡清洁责任单位应当与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书。并在门前统一悬挂,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责任范围内市容环境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和塑料包装袋以及其他废弃物.二,将垃圾倾倒于非指定场所,第二十六条、宠物在城市街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携宠物人应当即时清除。第二十七条 降雪后、临街单位和居民应当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积雪。达到路面净,便道净 无积水,无结冰。主干道清,融。雪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次干道清,融,雪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二十九条,宾馆、饭店,有食堂的单位等应当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由符合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资质的企业、运到指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场所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