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 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 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二,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三.未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四 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五。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不依法处理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 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编制城乡规划或者违反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所在地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 由所在地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