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盟行政公署组织编制盟域城镇体系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第十五条,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城乡统筹发展总体要求 二 资源利用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 三、城乡空间和规模控制要求、四,与城乡空间布局相协调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五.城乡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六、空间开发管制要求,七、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编制的要求,八,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的管制要求 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应当作为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旗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盟辖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经盟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所辖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 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第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旗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 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 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水源地和水系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报城市 旗县人民政府审批.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由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报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 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及控制要求,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 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苏木乡和嘎查村庄.应当编制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报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审批.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嘎查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并依法做好城镇勘测工作。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报送同级城镇建设档案机构存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查询经批准公布的城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