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四条,在城市 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并制发规划条件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三十六条,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 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 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道路控制点标高 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工业。仓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条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节能要求 第三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 第三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