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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 应当经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时,可以直接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第四十七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 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 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第四十九条、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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