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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时、可以直接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 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第四十九条,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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