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特定地区,城市或者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第二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依法批准公布后,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地下的交通.人民防空。防洪排涝 市政管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城市,旗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第三十条、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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