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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特定地区、城市或者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第二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 名村依法批准公布后 城市 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地下的交通 人民防空.防洪排涝 市政管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 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城市,旗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第三十条.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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