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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特定地区.城市或者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第二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依法批准公布后,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 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地下的交通、人民防空,防洪排涝,市政管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 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 城市,旗县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第三十条。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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