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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特定地区。城市或者镇新区的设立 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第二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依法批准公布后,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地下的交通,人民防空。防洪排涝、市政管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城市,旗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 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第三十条、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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