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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特定地区,城市或者镇新区的设立 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依法批准公布后,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地下的交通,人民防空、防洪排涝.市政管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 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城市、旗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条,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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