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城市空间 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和,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管线工程,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或地上的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照明 通信 信息网络,交通信号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油料 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 城管执法,公安。交通、水利、广电,人防。电力.电信等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线工程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与城市道路.公路及沿线建设紧密结合.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建设,城市管线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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