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桐乡市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的决定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6年5月12日发布的 桐乡市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 将第一条制定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地下管线综合管沟或专业管沟。不能设置综合管沟或专业管沟的 应当预留管线安装通道,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时、应当按城市管线规划的要求。同步设计.建设城市管线通道。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对城市管线信息进行经常性的修测.补测、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库、实现动态管理.信息共享,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地下管线一般应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 非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应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专用廊道范围并明确安全防护距离 并在管线沿途设置警示标志 五 第十九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将该条文第一项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管线工程规划图.3 设计图纸、电子图件及设计说明,六.第二十八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将该条文第一款修改为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放线 验线资料和竣工图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交管线工程竣工档案,七。第三十五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管线工程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八,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取消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制度。故对原规定第十八条,现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现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现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现第二十一条 的相关内容作了修改,九.删除了原规定中的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对个别条文的部分文字作了适当修改.本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桐乡市城乡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