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六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城市管线建设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管线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对各类城市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综合安排。合理规划城市管线通道,第七条,城市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特殊原因需增加城市管线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及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补报,第八条.城市管线工程项目设计应当以城市管线建设规划。城市道路建设规划和该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未编制城市管线建设规划的、不得进行管线工程项目设计,第九条,城市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与道路工程统一设计,同步施工 第十条.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 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地下管线综合管沟或专业管沟、不能设置综合管沟或专业管沟的,应当预留管线安装通道、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时 应当按城市管线建设规划的要求,同步设计。建设城市管线通道。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对城市管线信息进行经常性的修测,补测 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库,实现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第十二条 下列范围内 除受技术条件限制外。不得新建架空线工程 一.市区绕城公路范围内.二。人文旅游景观区域、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三条。必须架空设置的电力和信息线缆 应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避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架空线的杆塔应整齐规则排列,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新设置的架空线应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第十四条,城市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城市管线建设规划要求、并按下列原则进行设置,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交叉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性质相近的管线应当同沟敷设,三,新建管线应避让已建成的管线 临时管线应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应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应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应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应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 各种管线不得重叠。第十五条,地下管线一般应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非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应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专用廊道范围并明确安全防护距离,并在管线沿途设置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