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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批与验收第十六条 新建35千伏及以上的输电线路,400毫米及以上的给水管,800毫米及以上的排水管 250毫米及以上的燃气管、通信光缆主干线 热力干管等重要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涉及使用土地的,还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管线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可直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七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管线工程规划图、3 设计图纸。电子图件及设计说明。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管线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会审、三,经审查需修改设计的,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四,核准设计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管线工程建设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或穿,跨,越河道。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 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设计的。须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条 已经设置管线综合管沟的城市道路不得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三年内不得挖掘、新建、改建,扩建后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特殊原因需挖掘禁止挖掘的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的六个月内必须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二条,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放线。验线资料和竣工图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交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应清除积土,堆物。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恢复道路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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