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施工管理第二十三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现场验线无误后方可开工,第二十四条。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人防设施。河道。绿地或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相邻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或安全措施,穿越城市道路 公路的管线工程 应尽可能采取顶管作业 穿凿涵洞等技术措施,保持道路畅通、管线工程应当避免在汛期施工 较长的管线工程应当分段施工.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管线跟踪测量,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完工覆土前完成竣工图编制、管线跟踪测量及竣工图的编制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管线竣工图数据应在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15日内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城市地理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 管线工程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立即停止施工.需变更线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准管线工程规划图.并将更改后的数据标注在设计图纸上后方可继续施工.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对现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挖样洞复测。在掌握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后方可施工、地下管线边沿一米范围内,禁止使用机械开挖。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管线工程施工必须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项目名称。施工范围。作业时间.开竣工日期,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管线施工单位应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及杂物,第二十九条、管线工程施工时可能对其他管线的安全和维修产生影响的 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管线产权单位派人现场监护 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需搬迁交通。测量标志等设施的,应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条,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有关管线产权单位组织抢修,并保护好施工现场 第三十一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单位可先行组织施工。但应及时告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