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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管线工程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二,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三,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四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五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 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 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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