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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第五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兴办企业,公益事业 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规划条件申请书 二、项目批准或者核准 备案文件。三 占用土地权属证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四,土地预审意见。五,占用土地所在村庄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建设的意见书,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中建设的村民住宅,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还应由乡镇政府组织公示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第五十一条、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或在自己原有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按照,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新申请的宅基地用地红线图作为乡村建设许可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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